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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耳国际商业公司法—有关不记名股份之若干修订

《二零零九年塞舌耳国际商业公司(修订)法》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以修订《一九九四年塞舌耳国际商业公司法》。

有关不记名股份之若干修订概述如下:

转让不记名股份时须交付股票。任何经出让人签署之转让书须以书面通知该公司于塞舌耳之注册代理人。

通知须注明出让人及承让人之名称及地址,以及有关股份之股票交付予承让人之日期。股东名册亦须对下述各项作出更新:

  • 作为有关不记名股份持有人之承让人之名称及地址;
  • 及出让人不再为有关不记名股份持有人之日期,该日将被视为注册代理人收到转让通知之日

任何违反或刻意容许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之公司或董事须在违反规定期间每日罚款25美元或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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