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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布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新规定

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规登记和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中国工商总局和公安部于2010年1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设立代表处的资质要求:设立代表处的总公司必须已经在境外成立两年或以上,公司的成立文件以及银行资信证明必须由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公证;

统一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对超过一年的有效登记证,要在办理变更或延期时进行更新;

对代表处的代表人数实行限制:总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对原代表处的代表人数超过4 人的,原则上只准注销代表,不得新增代表;

对新设的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需到现场核查,如发现违规登记或违规经营,将予以处罚;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外企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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