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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货代服务公司

CEPA具体安排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对新设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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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符合下列要求:
-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为5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为3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为2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最高一项为准
-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设施
-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设立分公司
在缴清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间分公司,须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所需文件
- 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
-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投资者所在地的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
- 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 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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