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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CEPA外资企业

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的实行让许多符合「原产地定义」的港澳企业看到中国内地不可估量的商机。由此,也引来更多的跨国公司在港澳进行策略性投资。
CEPA外资企业的优势
- 货物进口中国可享受零关税,提高港澳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 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在港澳进行策略性投资
- 减少或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实现贸易服务自由化
- 减少或取消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 通关便利使成本降低
前置条件
- 取得香港、澳门政府颁发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符合中国政府的产业规划
- 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所需条件
- 根据香港、澳门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 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经营年期因行业不同而各有要求)
- 依法缴纳利得税(如果企业经营亏损,但该企业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也可符合要求)
- 拥有或租用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该场所与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 雇用的员工为港澳不受限制的居民,该部份人士应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申请程序
在中国成立CEPA外资企业的申请程序主要分为三类
- 不需商务部审批的行业,例如房地产、管理咨询、饭店餐饮和仓储业务。设立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港澳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审批权进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到商务部审批。
- 需由商务部审批或事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行业,主要包括医疗及牙医、广告、会议和展览、电信、音像制品分销、电影院、建筑、分销、旅行社、海运、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物流服务。其中建筑、会议和展览、货运代理、物流服务等行业,若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先到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 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港澳投资者设立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应直接向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提出申请,然后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分公司
除货运代理行业对设立分公司有资本金要求外(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有时间限制),其它行业在正常经营后均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随时设立分公司。
以下是部份行业通过CEPA设立的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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