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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公司

CEPA具体安排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也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上述顾问服务。
由2007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资质的依据。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 在内地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公司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经验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25%
- 设立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公司、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公司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经验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2.5%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 放宽香港、澳门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香港、澳门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时间
所需文件
向当地外经贸局提交下列文件: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和章程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投资方所在地区的公司注册登记证、银行资信证明、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书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资质申报表
- 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
-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 外方投资者所在地的公司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 外方投资者所在地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发出的个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 公司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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