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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物流服务公司

CEPA具体安排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 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第一大股东
- 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第一大股东
对新设公司的要求
-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 固定的营业场所
- 有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 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所需资料
- 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 中外方投资者的公司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
- 合同、章程
-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 您可点击这里查阅有关「中国税务」或「有关注册中国公司的常见问题」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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