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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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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落地

日期:2011-11-17          字体: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措施指出,为建立科学有序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其中,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同时,对于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将对其代收代垫金额给予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此外,通知还指出,在改革试点期间,将针对部分税收采取过渡性政策。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于试点地区。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试点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将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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