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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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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将可获进口免税优惠

日期:2011-12-12          字体:

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技术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中国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称,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届时,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通知还明确,享受的优惠示范平台,应满足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和累计购置设备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条件,属于技术、监测和工业设计类,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符合条件的平台应向所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报告,申请成功后,免税资格将每两年复审一次,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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