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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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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又添新渠道

日期:2011-12-20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意味着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正式开闸。待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进一步扩大试点。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推进试点,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发展以及促进香港市场稳定发展,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公司做起,运用其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办法》指出,试点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且财务文件,资信良好。同时,从业人员还要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试点机构还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金融工具。

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办法》的出台,将为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提供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优化人民币回落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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