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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将正式实施。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康栢解读
1.对不同方式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增值率的规定
《通知》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在运输方式上,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如:水路国际运输服务应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陆路国际运输服务应取得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航空国际运输服务应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
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对退税办法及退税率的规定
《通知》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3.对应税服务免征征税的规定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包括: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向境外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等。
4.免抵退或免税手续的办理办法尚未公布
对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通知》规定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但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我们仍将继续关注相关办理方法的出台施行。
备注
本文由康栢会计师事务所大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编制提供,内容供一般参考之用,不作具体方案指引。如需更多咨询与分析,请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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