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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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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工商两部门将于2012年起实现信息共享

日期:2011-12-30          字体: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称,就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在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间的共享作出规定。有关人士指出,此举意在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根据通知,税务和工商两部门之间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信息,税务部门则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转让股权的涉税信息。信息交换需要每月进行,并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

与此同时,通知还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可以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同时,对于共享的信息,通知还明确表示,要执行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除此,国税总局还要求,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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