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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在加强协商、分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和解和调解协议书效力、加大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康栢解读
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内部有效解决争议的低成本渠道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当前,中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而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建立调解委员会,其实是企业内部解决争议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渠道。
2. 不同规模企业调解机制的建立的区别
《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3. 企业与劳动者的对等地位
《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规定》对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方式、人数等规定,体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对等法律地位。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而企业亦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劳资两利。
4.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以上职责基本涵盖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从预防、调解、监督、机制规范等方面内容,将使劳动争议的调解有章可循。
劳动关系和谐已为社会关注焦点,广大企业经营者如能真正意识到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积极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将极大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备注
本文由康栢会计师事务所大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编制提供,内容供一般参考之用,不作具体方案指引。如需更多咨询与分析,请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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