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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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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起,劳动者可与企业进行协商调解

日期:2011-12-6          字体: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同时,《规定》要求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做好书面记录并通知申请人。

中国人社部表示,《规定》有利于解决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缺失、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突出问题。同时,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也有助于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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