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浏览页面
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房屋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
-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对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4%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缴税期限
-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税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税务优惠
-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
-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如欲查询更多有关中国房产税的资料,请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络,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在线咨询
会员资格与荣誉证书
常用链接
联络我们
深圳办事处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168号
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711- 2712室
邮编: 518048
电话: (86 755) 8882 0088
(86 755) 8882 0099
传真: (86 755) 8831 3533
电邮: shenzhen@conpak.com.cn
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
港汇中心二座27楼2703室
邮编: 200030
电话: (86 21) 6448 1122
传真: (86 21) 6448 6268
电邮: shanghai@conpak.com.cn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555号
九龙行11楼1102-1103室
电话: (852) 2388 7870
传真: (852) 2388 7900
电邮: info@conpak.com
香港办事处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555号
九龙行14楼1402-1403室
电话: (852) 2892 1819
传真: (852) 2893 1699
电邮: enquiry@conpak.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