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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船务服务公司

CEPA具体安排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 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 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 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 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 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行为
对新设公司的要求
-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 中国雇员应占85%以上
对设立分公司的要求
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 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 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 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满1年以上
- 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法的行为
- 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所需文件
- 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公司申请表、章程
-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和资信证明
- 法人代表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 投资者的提单样本
- 经营航线的批准档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档的复印件
- 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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