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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共负盈亏。
尽管海外投资者利用合资方式设立外资企业的需求越来越低,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还是必须以合资方式设立。
出资方式与期限
- 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 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否则,视同该企业自动解散
出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外方投资者的投资额没有最高上限。
所需文件
- 合营各方商业注册登记文件
- 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 房地产产权证或办公租赁合同
- 法定代表人的履历及身份证明
- 个人股东及董事的身份证明
- 设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合资企业的合同、公司章程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优势
-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 合资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
- 享受外商投资者优惠
税务优惠
增值税
-
属一般纳税人的外商合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 「免」即产品出口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 「抵」即对因生产出口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零件、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额可抵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额
- 「退」即对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予以退税
- 一般商品的销售可100%内销
- 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合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但不退税
- 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因购买国产设备而发生的进项增值税
税务优惠
- 中国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
- 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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