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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旅游和相关服务公司

CEPA具体安排
-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和餐馆
- 香港、澳门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 由2007年1月起,允许香港旅行社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以试点方式经营广东省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内地合营者
- 为国际旅行社
- 申请前3年平均境外游客超过3万人
- 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港澳合营者
- 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公司
- 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1,200万美元以上
- 加入国际或本地区的计算机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计算机预订网络
- 为其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港澳独资
- 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2,500万美元以上
对新设公司的要求
- 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美元
-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内地合营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如为独资则无此情况)
- 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合营方委派(如为独资则无此情况)
-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
- 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如为独资则无此情况)
所需资料
- 内地合营方资格证明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3年的业务年检报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 港澳合营者(或独资者)的资格证明资料,包括: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注册证书、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财务状况证明资料、相关计算机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当地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 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司的董事会名单及简历
- 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
- 您可点击这里查阅有关「中国税务」或「有关注册中国公司的常见问题」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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