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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为基础判定是否交税。通常,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于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士以外,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当月境内外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薪金/当月境内外支付薪金总额 ×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标准
- 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 |||
|---|---|---|---|
| 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稅率(%) | 速算扣除数(人民幣元) |
| 1 | 不超过500元或等于5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上表中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薪金收入 - 费用扣除标准(即2,000或4,800元)
避免双重征税
跨境工作的港人,在以下情况内地政府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受雇于香港公司
- 在1年中,在内地逗留累计不超过183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由香港公司支付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薪金
案例
香港李先生在深圳一间跨国公司任营销部经理,月薪25,800元
计算分析: 李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0元(即25,800-4,800) 适用上表中第5级税率即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1,000 × 25% - 1,375
= 3,875(元)
李先生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875元,由李先生所在公司代向税务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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