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海运服务公司
CEPA具体安排
-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设立公司,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 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投资形式
- 以独资企业形式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 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 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为投资者拥有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对新设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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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
- 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 投入营运的船舶符合中国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 有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
- 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 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 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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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验。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公司或国际海运辅助公司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 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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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验
- 拥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 拥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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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公司
- 固定的营业场所
- 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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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公司
- 固定的营业场所
- 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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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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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合资或合作协议
-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投资者的注冊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
- 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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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 投资者的注冊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
-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 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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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 投资者的注冊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
-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
- 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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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公司、外商投资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公司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合资或合营协议
- 投资者的注冊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
- 拟设立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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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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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务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交章程)
- 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
- 拟设立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 点击这里查阅有关"中国税务”或“注册中国公司常见问题”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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