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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具体安排

  •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 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 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合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 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和机动车维修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由2007年1月起,允许独资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注册形式

  • 以合资形式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 以独资形式经营道路客、货运业务 
  • 港澳服务提供者可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公司。

对新设公司的要求

  • 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
    • 港澳服务提供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9%
    • 公司注册资本的50%需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 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或以上的客车
  • 道路运输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所需文件

  • 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设立申请书
    • 项目建议书
    • 投资者法律证明
    • 投资者资信证明
    • 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 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合作意向书,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文件
  •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立项批文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合资企业的合同书(独资企业提供申请表)、章程
    • 合资或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 合资中方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
    • 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银行资信证明
    • 公司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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