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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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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自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得以统一,同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里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令企业间之间的交易更为公平,透明。

征税物件

征税范围

税率

企业类型 适应税率
一般性企业 25%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小型微利企业:
A: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职工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
B: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
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
20%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亦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优惠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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