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_中国税务服务 - 康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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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作出了清晰厘定。居民个人的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纳税年度

由1月1日至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 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经营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个税计算方法

科目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居民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总额 - 60,000元 -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非居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 - 5,000元
2. 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以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据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不区分是否居民 5. 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 - 损失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
7. 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  - 800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 -(每次收入*20% )
8.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原值 - 合理费用
9. 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 - 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含),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
  •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综合所得,适用3% -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经营所得,适用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综合所得应纳税计算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不超过2,91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超过2,910元至11,01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超过11,010元至21,41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21,410元至28,91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8,910元至42,91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910元至59,16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9,160元的部分 45 15,160

经营所得应纳税计算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不超过28,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 超过28,500元至82,5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82,500元至250,5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500元至390,5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0,5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个人所得税免缴项目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反避税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
  •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附件(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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