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常见问题
香港税务常见问题 (3)
利得税的常见问题
- 问:
- 香港公司每年需缴交什么税?
- 答:
- 香港公司每年只须缴付利得税,法团首200万港元的税率为8.25%,其后利润按16.5%征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两级利得税税率分别为7.5%和15%。如公司没有盈利,则无须缴交利得税。
- 问:
- 香港公司何时年结?
- 答:
- 通常习惯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为计税基期。香港公司第一年计税基期最长为18个月。
- 问:
- 香港进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关税?
- 答:
- 除了烟、酒及汽油外,一般进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关税的。但进出口商品必须报关。
- 问:
- 香港的会计年度(评税基期)如何确定?
- 答:
-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 较常见为3月31日或12月31日为年结
-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为年结
- 问:
- 香港税务条例对捐款扣减有何限制?
- 答:
- 捐赠给已获认可的慈善机构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额须不少于$100及不超过应评税利润之35%。
- 问:
- 香港公司利润可否抵销前年度亏损?
- 答:
-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公司随后年度的利润。
- 问:
- 何谓暂缴利得税?
- 答:
-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 问:
- 香港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豁免缴纳利得税?
- 答:
-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的利润便可获得豁免缴纳利得税。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 问:
- 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银行开立账户,代收代付中国公司货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账、审计和报税?
- 答:
- 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需做帳、審計,通過做賬將整個代收代付的過程列式出來,然後視情況確定香港公司的實際收入。
- 问:
- 本公司只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户口,并没有在香港开立户口,这样,本公司所作的业务是否不须在香港报税?
- 答:
- 不是。香港法例规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财务状况的义务,而不分其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缴税。
- 问:
- 什么是全球最低税?
- 答:
- 这是一套国际通行的新税收规则,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赚钱,都要为其利润承担至少15%的税率 。
- 问:
- 什么是香港最低补足税?
- 答:
- “全球最低税”是国际规则,而“香港最低补足税”是香港为了落实国际规则而制定的“本地家法”。如果受涵盖的跨国企业在香港的有效税率低于15%,香港政府有权优先征收一笔"补足税",将总税负补足到15%,避免税收流失 。
- 问:
- 新税收规则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 答:
- 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的课税年度正式生效。
- 问:
- 什么样的企业会受到影响?我家的小公司会被波及吗?
- 答:
- 主要针对巨型跨国企业。即:您所在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过去四年中,有至少两年的全年综合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约合68亿港币)。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都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不受影响。
- 问:
- “跨国企业集团”是怎么定义的?
- 答:
- 它指的是在任何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多于一个“实体”的企业集团。
- 问:
- 作为跨国企业的香港公司,我们需要做什么来应对这个新规?
- 答:
-
受涵盖的集团在香港的成员实体,从2025/26课税年度起:
- 必须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 在年结日后的6个月内提交补足税通知
- 在年结日后的15个月内提交补足税报税表
- 问:
- 电子报税具体是指什么?和纸质申报有什么不同?
- 答:
- 目前很多企业还可以提交纸质报税表。但新规下要求的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必须通过税务局的电子平台以电子格式报税,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 问:
- 如果我们跨国企业集团以后某一年收入跌破了7.5亿欧元的门槛,还需要电子报税吗?
- 答:
- 需要。新税收规则是 “一旦适用,持续遵守” 。只要您的实体在任何一个年度被要求进行电子报税,那么在之后的所有年度都必须持续使用电子报税,即使集团收入后来不再达标。
- 问:
- 香港公司在何时要向税务局申报“补足税通知”?如何填报?
- 答:
- 在年结日后的6个月内提交“补足税通知”。可以联络康栢税务团队指导。
- 问:
- 香港公司在何时要向税务局申报“补足税报税表”?
- 答:
- 在年结日后的15个月内提交“补足税报税表”。在申报前,需要详细的计算有效税率。
- 问:
- 计算“有效税率”复杂吗?企业自己能算得清吗?
- 答:
- 非常复杂。计算过程涉及对财务报表利润进行大量特定的调整,专业性极强。强烈建议寻求康栢税务团队的帮助,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 问:
- “有效税率”与 “利得税率”16.5%有什么不同?
- 答:
- 利得税率(16.5%) 是香港法律规定的标准利得税率,而有效税率 是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除以香港公司经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得出的真实税率。个别企业实操过程中如有享受税收优惠、抵扣和补贴(例如:研发开支加计扣除),引致有效税率低于15%的,则企业将触及补缴“最低补足税”。
- 问:
- 如果我们香港公司的“有效税率”算出来只有12%,会怎么样?
- 答:
- 那么您的香港公司就需要缴纳一笔 “补足税” 。这笔税的金额就是(15% - 12%)× 经调整后的会计利润,目的是将总税负拉高到15%的水平。
- 问:
- 新税收规则下,有减轻企业计算“有效税率”的情况吗?
- 答:
-
有四类安全港可供企业选择其一,从而减轻复杂的计算工作。
-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
- 过渡性低税利润规则安全港
- 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安全港
- 非重大成员实体简化计算安全港
- 问:
- 每一类安全港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 答:
- 每一类安全港的设计都是为了针对特定情况,因此它们的适用条件也各不相同。建议咨询康栢税务团队,以准确评估自身是否符合特定安全港的适用条件。
- 问:
- 只要符合安全港的条件,当年的“补足税”将视为零,对吗?
- 答:
- 是的。
- 问:
- 我作为香港公司的负责人,我现在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 答:
-
- 初步评估:立即与康栢的税务团队确认,您所在的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是否接近或达到7.5亿欧元的门槛
- 寻求专业建议:如果可能受影响,委托康栢税务团队为您提供针对性的评估和规划建议
薪俸税的常见问题
- 问:
- 本人夫妇两人育有子女两名 ,可否分别申请一名子女的免税额?
- 答:
- 必须由夫妇其中一人申请所有子女的免税额 。一般来说,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不过,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标准税率评税,则由另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 问:
- 若多名人士均有资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 答:
- 如纳税人、其分居或已离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资格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局长会根据各申请人对该名子女的供养及教育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分摊这名子女免税额的基准。 。
- 问:
- 纳税人供养一个非婚生子女,他可否申请这个子女的免税额?
- 答:
- 如子女符合其他申领子女免税额所须的规定,无论她的父或母有否正式结婚,他们都可申请这个子女的子女免税额。
- 问:
- 我的儿子今年20岁。他在今年6月大学毕业后还未找到工作 ,请问我是否有资格申请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 答:
- 如你供养一名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的子女,该名子女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该名子女的免税额。按你所提及的情况,你的儿子在今年4月至6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可符合资格申请子女免税额。
- 问:
- 如何厘订受供养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 答:
-
在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 在港逗留日数
-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 在外地是否有物业居住
-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 其亲戚主要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
- 问:
- 我的父母已逾60岁并持有香港身份证,但现已迁居于内地。可否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 答:
- 你的受养父母如果不打算继续在香港居住,只是间中回港探亲,他们便不算经常居住于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过,如你的父母只是间中到内地居住,则仍会视为经常居住于香港,可就他们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 问:
- 我每年支付$30,000给母亲作为生活费,打算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应在报税表哪个部分填报生活费的金额?
- 答:
- 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须视乎你父母亲的居住地、年龄和供养情况。如受养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岁或以上,全年给予受养人不少于$12,000,便有资格申请 “供养父母免税额”,但不必填上该年度实际支付的生活费。
- 问:
- 我的配偶没有工作,由本人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可否申请“单亲免税额”?
- 答:
-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亦不可享有“单亲免税额”。根据《税务条例》,“单亲”的意思是指纳税人全年属单身、丧偶或分居,并且在该年度内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子女,才可获得“单亲免税额”。
- 问:
- 在复核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证明?
- 答:
- 在复核申请时,税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受养人符合申请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如果受养人有向社会福利署申领伤残津贴,纳税人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以兹证明。但如受养人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交一份由公立医院或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津贴。而税局也会接受该份医疗评核报告作为符合免税额的证明。
- 问:
- 外籍人士在香港受雇所取得薪金,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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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间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便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 在一个纳税期内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 该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 该报酬不是由外国雇主设在香港的企业负担
其他常见问题
- 问:
- 哪些情况我需要编制和备案?可不可以不做?不做的后果是什么?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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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规定,属“广义集团”架构下的香港实体,需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编制并备案香港实体的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若企业的业务规模和非港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以下年度门槛,则可获得豁免。反之,则需要制备: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资产,但不包括发行权益证券、因向相关联人士出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款项)第一项:基于业务规模的豁免 总收入
(包含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各类收入和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中包括其他综合收益)不多于4亿港元 如果实体符合其中任意两项条款,则无需准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 总资产
(包括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所有资产,不扣除任何负债)不多于3亿港元 平均员工人数
(为当年每个月末的雇员总数(包括全职、兼职员工和借调人员)除以对应的月数)不多于100名 第二项:基于关联交易金额的豁免 资产转让
(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外)不多于2.2亿港元 如果其中一类关联交易金额在相关会计期间低于规定的门槛,则企业无需就该类交易准备分部档案 金融资产转让 不多于1.1亿港元 无形资产转让 不多于1.1亿港元 其他交易 不多于4,400万港元
- 问:
- 什么是“广义集团”?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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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集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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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义集团,即透过拥有权或控制权而有关联的一组企业,而该项关联具以下效果:
- 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该组企业须为财务汇报的目的,拟备综合财务报表;或
- 假使该组企业中任何企业的实益权益,在公开证券交易所交易,该组企业便须如上述般拟备综合财务报表
- 单一企业属某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并透过设于另一管辖区的常设机构经营业务,且须就该业务在该另一管辖区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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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义集团,即透过拥有权或控制权而有关联的一组企业,而该项关联具以下效果:
- 问:
- 是否每年都需要制备档案?
- 答:
- 香港实体除非符合豁免条件,否则必须每年都需要更新其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但如果受控交易或经营活动在各年间保持一致,则分部档案中的某些信息可在编制完成后三年内继续使用而无须更新,一旦出现了会影响转让定价的变动,分部档案也需要审查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