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货代服务公司
CEPA具体安排
-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货代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设立分公司
对新设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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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符合下列要求:
-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为5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为3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为2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最高一项为准
-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设施
设立分公司
在缴清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间分公司,须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所需文件
- 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设立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
-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投资者所在地的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
- 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 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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