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档案、分部档案和国别报告 - 康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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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档案、分部档案和国别报告

香港立法会于2018年7月13日刊宪《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该条例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建议的三层档案结构,包括总体档案、分部档案和国别报告(CbCR)。

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除非适用豁免,否则香港纳税人必须编制并备案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会计期间的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

如果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会被豁免遵守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相关规定:

基于企业经营规模的豁免
年度总收入 < = 4亿港币 满足三个条件中任意两个条件的纳税人不需要编制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
总资产 < = 3亿港币
平均雇员数 < = 100人
基于相关方的受管交易总额的豁免
转让财产(财务资产及无形资产除外) < = 2.2亿港币 如果关联方交易金额低于阈值(临界值),则此类交易不需要编制分部档案。
如果纳税人不需要为所有指定类别的关联方交易编制分部档案,则纳税人也不需要编制总体档案。
金融资产/无形资产交易 < = 1.1亿港币
其他交易 < = 0.44亿港币

未按规定编制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处罚

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纳税人若未按规定编制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则可对其处以5级罚款(50,000港币),同时可由法院命令在指定时间内编制相应档案。纳税人若未能遵守法院命令,一经定罪,则可对其处以6级罚款(100,000港币)。

国别报告(CbCR)

国别报告是经合组织根据行动13“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方案”制定的最低标准。

国别报告通知

国别报告通知阐述了集团计划如何遵循香港国别报告要求的相关规定,如跨国企业属于申报集团,则每个香港实体均须于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税务局局长提交国别报告书面通知,识别须提交国别报告的最终母实体或成员实体,除非:

  • 该实体不是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代母实体或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及
  • 另一香港实体已提交有关书面通知。

国别报告提交

如跨国企业集团在对上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总款项不低于以下门槛标准,该跨国集团就必须就此会计期间提交国别报告,其中:

  • 集团的最终母实体为香港税务居民,且集团综合收入不低于68亿港元(或7.5亿欧元);
  • 集团在至少两个司法管辖区内有其组成实体或业务活动,且综合收入符合以上金额。

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公约》)将是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换国别报告的主要平台。迄今为止,香港已与法国、爱尔兰、南非和英国作出了此类双边安排。

未按规定提交国别报告的处罚

无合理理由未完成国别报告或未提交通知的,提供误导性、虚假性或不准确信息的,或在国别报告中省略相关信息者,均会受到处罚。视乎个案的严重程度,处罚可以为罚款10,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循简易程序定罪)或罚款50,000港币及监禁3年(循公诉程序定罪)。

支持和援助

跨国公司或任何从事跨国活动的企业应审查其现有的业务和税收/转让定价结构,以评估其是否有能力满足上述新规。我们经验丰富的税务专家可以为客户提供税务合规服务(包括香港和中国内地的转让定价咨询),并乐意协助您递交国别报告通知或提供其他有关国别报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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